环境卫生监督处



公共场所卫生
1、负责拟订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总结;
2、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贯彻实施;
3、参与起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
4、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不包括食品超市)预防性与经常性卫生监督;
5、负责已受理的直管公共场所单位(不包括食品超市)卫生行政许可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卫生审查;
6、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不包括食品超市)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7、负责组织和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国家抽检,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8、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
9、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0、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
11、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大案要案、直管公共场所单位(不包括商场)违法行为和本所受理的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12、负责重大公共场所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13、参与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4、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督查与业务指导;
15、负责完成所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
1、负责拟订全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总结;
2、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贯彻实施;
3、参与起草化妆品卫生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
4、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预防性与经常性卫生监督;
5、负责已受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卫生审查;
6、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的资料审查;
7、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8、负责化妆品广告证明专业技术内容审核;
9、负责组织和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国家抽检,组织实施全市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
10、负责组织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1、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
12、负责全市化妆品卫生大案要案、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和本所受理的化妆品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13、负责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调查处理;
14、负责参与涉及化妆品卫生监督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5、负责全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督查与业务指导;
16、负责完成所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1、负责拟订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总结;
2、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贯彻实施;
3、参与起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
4、负责直管供水单位预防性与经常性卫生监督;
5、负责已受理的直管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卫生审查;
6、负责涉水产品审批(包括初审和审批)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卫生审查;
7、负责直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8、负责涉水产品广告证明专业技术内容审核;
9、负责组织和承担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国家抽检,组织实施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
10、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1、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
12、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大案要案、直管供水单位违法行为和本所受理的直管供水单位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13、负责全市重大饮用水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14、参与涉及饮用水卫生监督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5、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督查与业务指导;
16、负责完成所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