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今天是
站内搜索:
首页...
 
 
打印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07-5-8 8:46:00

    近期,北京市发生了食用织纹螺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经组织专项检查,发现个别餐饮业存在加工销售织纹螺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其他省份也曾多次发生过织纹螺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织纹螺广泛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省份,其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螺体细长,长度约1厘米,宽度约0.5厘米。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毒素是神经性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
    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此类食物中毒再次发生,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餐饮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制度,查验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采购不明品种和来历的原料。
    二、发现餐饮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三、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症状的,要立即到医院就诊。

 
【 关闭窗口 】【 回顶部 】
 
 
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68812629 传真电话:68811026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版权所有,不得非法镜像
COPYRIGHT © 2005-2008 BY CHONGQING HEALTH INSPECTION
技术支持:华兆科技 Huazhao So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