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范围:
一、公共卫生行政许可:
1、须由重庆市卫生局许可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许可证。
2、须由重庆市卫生局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件》;《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批件》初审。
3、须由重庆市卫生局许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
二、医疗卫生行政许可:
1、须由重庆市卫生局许可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采供血机构设置审批、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外国或港澳台医师来渝短期行医许可。
2、须由重庆市卫生局审批的夫精人工受精生殖技术审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初审、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初审。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卫生局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处受理。
二、所卫生许可受理处在收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给予“受理”、“补正申请” 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
1、公共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所卫生许可受理处将有关许可资料移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办处室;由所承办处室进行资料和现场等审核,提出书面卫生许可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审批,由市卫生局批准后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2、医疗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所卫生许可受理处将有关许可资料移交市卫生局承办处室;由局承办处室进行审核,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重庆市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办理时限: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市卫生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市卫生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申请受理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处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
咨询电话:68811756,68899943,67794991
投诉电话:68810000
邮 编:401147
网 址:Http://www.cqwsjds.com
|